为加强我院机动车管理,保障行车安全,防患于未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有关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各类公用车辆任务:院办车队小轿车用于院领导公务用车;保卫处面包车用于保卫处执勤任务、节假日保卫处工作人员上下班及检查、处置突发事件用车和学校医院医疗急救用车;保卫处三轮摩托车仅限于龙山校区巡逻用,无特殊情况不得驶出龙山校区;后勤服务集团交通班车用于教职工往返红旗小区、菱湖校区、龙山校区上、下班以及班次以外学院临时公务用车;后勤服务集团小轿车实行社会化成本管理,为各单位提供有偿公务用车。
二、机动车管理职责:
1、机动车辆(包括院办车队小轿车、保卫处公务车辆、后勤服务集团交通班车和公务车辆)安全教育由院办车队牵头组织。
2、各部门公用车辆日常管理由各部门根据各类用车情况,制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三、各类机动车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行车规则,积极参加安全教育活动,认真学习、钻研驾驶技术。
四、各类车辆行驶限速规定:小轿车在高等级公路上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00公里,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20公里;交通班车最高时速不得超过60公里,在校园内最高时速不得超过30公里;摩托车在校园内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
五、严禁超速行车。驾驶员超速行驶,如乘车人做出三次警示,驾驶员本人应主动向院办车队和本单位分管领导报告,处罚款贰佰元,一个月出现三次以上(含三次)超速行驶现象,扣发当月津贴(聘用驾驶员扣发当月工资)。保卫处负责检查和受理院内摩托车超速举报,并予以处理。驾驶员因超速行车发生的所有事故,一切后果自负。
六、严禁酒后驾车,违者:第一次罚款贰佰元,第二次罚款伍佰元,三次以上将调离驾驶员岗位(聘用驾驶员予以辞退)。院办负责受理院内公用车辆驾驶员酒后驾车举报,并会同保卫处、后勤服务集团和人事处予以处理。驾驶员因酒后驾车发生的事故,一切后果自负。
七、严禁疲劳行车,严禁在行车过程中接打手机。违者,比照超速行驶有关条款处理。
八、院办车队负责分季度到交警部门查阅全院公用车辆违章档案;驾驶员违章除所接受的一切处罚个人负担外,学校还将比照交警部门处罚金标准予以处罚。
九、各单位驾驶员要服从本单位调度和安排,驾驶员不得私自用车,一旦发现,将予以罚款贰佰元的处罚;屡教不改的,将予以纪律处分。
十、严禁驾驶有故障车,每次出车之前必须认真检查车辆的各项情况,坚持车辆日常勤保养,保持车容车貌清洁美观,使车辆始终处于良好状态。不出车时,有车库的车辆须停放在车库;无车库的车辆须停放在指定的安全位置。
十一、每月2日为全院机动车驾驶员安全教育日,由院办车队组织全院机动车驾驶员(私人摩托车驾驶员出外)进行安全学习。
十二、公用车辆不得搭乘无关人员,后勤服务集团交通班车由后后勤服务集团制定具体管理办法,严格限制校外人员乘坐。
十三、学生如购置和驾驶机动车,须经学生家长和所在院系同意并持有公安部门颁发的驾驶证和行驶证。学生须将家长许可书和院系同意函及本人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一并交至保卫处登记备案。驾车安全责任自负,严禁无证驾驶。
十四、严禁学生在校园内驾驶机动车,一经发现,予以没收。经批准在校外住宿的学生,上、下课往返不得驾驶机动车。
十五、驾驶员违反本规定并出现严重后果,所在单位的领导要承担领导责任。
十六、本规定由院长办公室、保卫处、后勤服务集团、学生处负责解释。
十七、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